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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Hughes 🦊
Consensys 的律師 / 前身為 DOJ、WH、S&C、UVA law、Vandy / 不是法律諮詢 - 不是你的律師 - 推文是我的。
市場結構的辯論大部分基本上是對於一個過於熱衷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創傷後壓力症(PTSD),每當他們找到新的方法在公開場合踢加密貨幣的肋骨時,總是帶著得意的冷笑。
目前的SEC則是完全相反的情況——似乎即使沒有新的立法,也能有一條通往一致、合理的制度的真正道路。
但目前的機構氛圍能持續下去嗎?這場市場結構的辯論假設它不會,並且機構的手應該(適當地)被束縛於具體且適當詳細的政策規定。他們不能隨心所欲地編造。
但重點仍然是——我們有政策創傷後壓力症,數字商品/附屬資產辯論的雙方都會有其末日情景,如果他們的立場沒有佔上風。
我的反向看法是——聽我說完——這可能並不真的那麼重要。在任何一種制度下,都必須頒布規範,這些規範設定了像軟體開發者這樣的人必須遵守的實際規則。這裡沒有完美的選擇,任何一種制度都會允許前進的道路,但同時也會帶來行政上的危險。
我主要的觀點是,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是非常有就業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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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致認同:無限的Howey原則是行政過度和任意行為的必要成分,這絕不是為創新市場設置的良好基礎。
存在分歧的地方:如何取代那種可塑的、主觀的、現狀最大化的體制?在這個領域中,兩家主要的風險投資公司似乎互相對立,這告訴你有關討論狀況的一切。
西方人該走哪條路:數位商品還是輔助資產?
各位,必須迅速搞清楚,時間不多了。

_gabrielShapir08月8日 00:59
不幸的是,這純粹是向下競爭的行為,從政策的角度來看毫無意義。
人們擁有的權利越少,某件事的監管就越少?
應該是相反的——如果他們擁有更多的權利,他們在一般合同法下受到的保護就更多,因此對監管的需求就更少……
這就是為什麼你會永遠陷入純粹的迷因幣狂熱、股權/代幣利益衝突永遠存在等等……
眾議院的做法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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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RCA 必須成為法律。
2) 如果羅斯獲得了赦免,那麼很難說羅曼不值得獲得一個。

Peter Van Valkenburgh8月7日 01:43
Coin Center 對 Storm 判決的七個要點:
▪️ 1. 唯一的定罪——未經授權的資金傳輸(18 U.S.C. § 1960)主要取決於法律/監管解釋(“這算不算資金傳輸?”),而非陪審團事實調查。
▪️ 2. 法院在駁回動議階段,對 FinCEN 關於什麼算作加密貨幣中的“資金傳輸”的指導意見不予考慮,並將該類別視為比“控制客戶資金”更廣泛。
▪️ 3. 由於“資金傳輸”的定義如此廣泛,陪審團決定事實的空間非常狹窄;法院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結果。
▪️ 4. DOJ 之前的“通過起訴結束監管”備忘錄並未完全解決 §1960 的問題,留下了持續起訴的空間;DOJ 放棄了未註冊理論,但並未放棄“故意傳輸犯罪資金”理論。Coin Center 的看法:兩者都取決於“傳輸”,並且對於被 FinCEN 指導排除的開發者來說是不當的。
▪️ 5. BRCA(區塊鏈監管確定法),目前附加於 CLARITY 並已由眾議院通過,將確認非控制性開發者不是資金傳輸者。這對 Roman 來說無法追溯生效,但參議院應在即將到來的市場結構辯論中通過它。
▪️ 6. Coin Center 的研究員 Michael Lewellen 正在起訴 DOJ,要求聲明發布/維護他的軟件並不構成未經授權的資金傳輸。Coin Center 將繼續支持這一努力,以糾正法律解釋。
▪️ 7. Coin Center 對 Roman 面臨基於與監管機構指導相矛盾的理論的判刑感到遺憾。他應該對駁回他的駁回動議的決定提出上訴;Coin Center 將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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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RCA 必須成為法律。
2) 如果羅斯獲得了赦免,那麼很難說羅曼不值得獲得一個。

Peter Van Valkenburgh8月7日 01:43
Coin Center 對 Storm 判決的七個要點:
▪️ 1. 唯一的定罪——未經授權的資金傳輸(18 U.S.C. § 1960)主要取決於法律/監管解釋(“這算不算資金傳輸?”),而非陪審團事實調查。
▪️ 2. 法院在駁回動議階段,對 FinCEN 關於什麼算作加密貨幣中的“資金傳輸”的指導意見不予考慮,並將該類別視為比“控制客戶資金”更廣泛。
▪️ 3. 由於“資金傳輸”的定義如此廣泛,陪審團決定事實的空間非常狹窄;法院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結果。
▪️ 4. DOJ 之前的“通過起訴結束監管”備忘錄並未完全解決 §1960 的問題,留下了持續起訴的空間;DOJ 放棄了未註冊理論,但並未放棄“故意傳輸犯罪資金”理論。Coin Center 的看法:兩者都取決於“傳輸”,並且對於被 FinCEN 指導排除的開發者來說是不當的。
▪️ 5. BRCA(區塊鏈監管確定法),目前附加於 CLARITY 並已由眾議院通過,將確認非控制性開發者不是資金傳輸者。這對 Roman 來說無法追溯生效,但參議院應在即將到來的市場結構辯論中通過它。
▪️ 6. Coin Center 的研究員 Michael Lewellen 正在起訴 DOJ,要求聲明發布/維護他的軟件並不構成未經授權的資金傳輸。Coin Center 將繼續支持這一努力,以糾正法律解釋。
▪️ 7. Coin Center 對 Roman 面臨基於與監管機構指導相矛盾的理論的判刑感到遺憾。他應該對駁回他的駁回動議的決定提出上訴;Coin Center 將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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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於7月10日宣布了一項更新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軟體錢包”政策,適用於任何希望通過Google Play商店提供其加密應用程式的人。根據他們列出的某些司法管轄區的監管要求,“軟體錢包”似乎是指保管錢包,但這並不明確。他們沒有定義這個術語,也沒有承認註冊為MSB是FinCEN明確且具體不要求的事情。
在其他地方,谷歌表示:“加密貨幣的購買、持有或交換應通過受監管的司法管轄區的認證服務進行。”這可能並不意味著“在沒有這種認證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因為這並不是必需的,但顯然可以這樣解讀。
祝大家好運,找到撰寫或批准這些政策的谷歌律師。
蘋果的情況也類似。這有點混亂。
對於加密貨幣來說,最終的老闆現在更可能是仍然主導主要加密應用程式分發渠道的大型科技平台。他們不需要公平、一致或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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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訴查斯坦案。陪審團指示很棘手!
因為「電信詐欺法僅適用於傳統財產利益」,我們必須決定機密商業資訊是否符合傳統財產利益,即使它對企業沒有商業價值。Ciminelli, 598 U.S. at 316; 另見 Cleveland, 531 U.S. at 24。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它不符合。
像機密商業資訊一樣,商業秘密是無形的並且保持機密,但受到法律保護。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
如果持有者對其獨占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保持資訊機密沒有經濟利益,則該資訊無法被視為傳統財產利益。
地區法院指示陪審團,政府不需要證明 OpenSea 對所展示的 NFT 資訊有商業利益,只要該資訊是「由 [OpenSea] 為商業目的獲得或創建的」,並且 OpenSea「以維護公司對該資訊的獨占權的方式考慮和處理該資訊」。
如果電信詐欺法將僅僅偏離傳統誠實和公平競爭的基本觀念的行為定為犯罪,「幾乎任何欺騙行為都可能被定為犯罪」。
根據這份記錄,我們無法自信地得出結論,陪審團並未基於這一理論定罪查斯坦,即使所展示的 NFT 資訊對 OpenSea 沒有商業價值,查斯坦仍然因使用該資訊為自己謀取利益而行為不當。因此,我們撤銷基於詐欺的電信詐欺和洗錢的定罪判決。
906
PACER 不讓我訪問意見,沒有人在發布完整文件。 😡😡😡
有鏈接嗎?

zoomer2025年7月31日
[ ZOOMER ]
美國上訴法院推翻了前OpenSea產品經理Nathaniel Chastain的詐騙定罪,檢方稱這是涉及數位資產的首宗內幕交易案件:RT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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